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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事審判法修正案三讀

【聯合晚報╱記者陳志平/即時報導】

2013.08.06 12:36 pm

軍事審判法今天三讀,上午朝野協商結論決議,軍人犯罪將區分為平時、戰時,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,依軍審法追訴、處罰;現役軍人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到第46條,第76條等,或其特別法之罪,則依刑事訴訟法追溯。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。

此外,本法通過後,偵查、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,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,審辦中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審判。並自公布日施行。對於裁判確定的案件,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,但若有再審或非常上訴者,得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,此條文則自公布後5個月施行。

相關法條節錄如下:

第44條(凌虐部屬罪)

  長官凌虐部屬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 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 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,而包庇、縱容或不為舉發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第45條(不應懲罰而懲罰罪)

 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 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、限度以外之懲罰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第46條(阻撓部屬陳情罪)

  長官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、訴願、訴訟、陳情或申訴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  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,亦同。

第76條(戰時從重處罰)

 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依各該規定處罰:
  一、外患罪章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二條之罪。
  二、瀆職罪章。
  三、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、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、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、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、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或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罪。
  四、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、公印文之罪。
  五、殺人罪章。
  六、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、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。
  七、妨害性自主罪章。
  八、在營區、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、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。
  九、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。
  十、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。
  前項各罪,特別法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 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,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
Reference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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